养生亳州-2010年房地产招商(杭州)推介会于2010年7月28日10时在杭州市平海路15号中山国际大酒店17楼国际厅召开,欢迎您的莅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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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直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亳政〔2009〕8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120万元/亩(含)以上的工业项目,企业缴清项目土地出让金后,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1年内建成投产的,给予每亩3万元的财政扶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18个月内建成投产的,给予每亩5万元的财政扶持。
  第二条 建设四星级以上宾馆、会展中心、4A级以上风景区、2万平方米以上综合购物中心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物流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2年内建成运营的,给予项目土地出让金总额40%的财政扶持。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年至第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奖励。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服务业项目,自项目建成运营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3年至第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财政奖励。
  第五条 亳州市直招商引资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标准见附表1和附表2。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七条 煤炭开采、洗选等资源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扶持优惠政策。
  第八条 上述政策的兑现,由项目所在企业向市招商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招商局核算确认后,报市政府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执行,由市直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亳政〔2009〕8号)下发之日起施行,与该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亳政《2010》20号

谯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增加城市辐射力和带动力,鼓励、引导商品住房消费,促进市区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一意见:
  第一条 调整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规划区内新受让且土地出让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即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的50%,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的20%,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但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受让人在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的70%后,市国土资源局可为其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项目开发单位可据此办理开工建设前期手续。项目开发单位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分期缴纳建设规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人防易地建设费等可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缴纳50%,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清全部费用。
  第三条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和额度。凡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在市南部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贷款年限由最高20年调整为25年;最高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
  第四条 延长契税补贴时间。凡在市南部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市财政按所缴契税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时间延长到2010年12月31日。
  第五条 鼓励外来人口购买市南部新区新建商品住房。在市南部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外来人口,可凭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先行办理购房人及其配偶人、未成年子女的城镇户口,并在就业、教育、社保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六条 加快城区特别是市南部新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文化娱乐设施的建设步伐。积极开发地热资源,努力营造环境优美、配套完善、服务高效的人居环境,增加城区特别是市南部新区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七条 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房屋。确系危房的,由危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四邻不少于10户联合担保,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并报请市区两级建设、房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联合审批后,方可加固维修,并由谯城区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纠正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长效机制,集中整治市区违法建设,坚决打击各类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
  第八条 综合开发建设商业用房。商业用房必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市场应划行归市,专业化管理,规模化经营。
  第九条 鼓励银行增加有效信贷投入。积极引导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集合信托、在建工程抵押等业务。
  第十条 完善房地产业统计制度。房地产企业应定期向市统计局上报房地产开发经营信息。市统计局要定期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引导房地产业理性投资和消费。
  第十一条 切实优化房地产开发建设环境。房地产项目审批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实行部门联动,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加快审批进度,积极帮助解决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问题和矛盾,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打造亳州房地产品牌。
  第十二条 坚定房地产消费信息。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全方位宣传我市房地产发展潜力和前景,有效扩大住房需求。
  第十三条 本意见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市南部新区的范围以城市总体规划界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亳政办〔2008〕21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审批流程的通知》(亳政办〔2008〕41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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